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会计内部控制实施办法

201510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9-01-0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会计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会计内部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经济秩序,达到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和舞弊行为,保护学校的资产安全、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是指: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款、各种收入、成本计算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三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的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四条  学校依托财务处或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及时向领导提交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控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三)受领导委托,对内控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章 货币资金与固定资产

第五条  加强学校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任何部门不能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财务部门要完善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七条  货币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批准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能超越审批权限。对于越过授权范围的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八条  库存现金数额必须控制在核定的限额之内,不能坐支现金,不能白条顶库存。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九条  出纳人员不能兼管稽核、制单、会计档案、收据、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出纳人员不能同时保管印鉴和支票,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的名章以及各种支票必须由专人负责,分别保管;填写支票人员不得保管印章,保管印章的人不能签发支票。

第十一条  在银行购买的各种支票要分类登记支票号码、启用日期。对填写错误的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与支票存根一并保管,期限为一年。

第十二条  禁止签发空白支票,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必须经处长同意,并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用途、日期,同时登记辅助账,以便备查及时收回。

第十三条 “作废”支票超过保管期限需销毁时,必须进行逐号码登记,然后由处长签字后方可销毁。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做出抽查记录。

第十五条   报账审核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每一笔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原始凭证认真审核,并盖章以示负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拒绝受理,做到严格把关。财务处长或主管会计要对已审核的会计凭证进行复核并加盖名章,未经复核的会计凭证不能装订、存档。

第十六条  网上银行方式支付款项,应严格执行制单、提交支付、授权批准岗位分设制度,相关经办人员不得相互间及向第三方透露操作密码,不得一人完成网上银行付款的全过程。

为保证网上银行资金的安全,出纳员和授权人应不定期的修改操作密码。对银行预留印鉴章、网上银行上网U以及支付密码器应分别由银行出纳员和授权人负责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和密码器。

实行网上银行支付时,应先由出纳人员根据凭证逐笔足额办理支付手续,出纳人员操作完成后,由授权人分别对凭证、收款人名称、账号、金额等项目进行复核,复核一致后,方能使用U盾进行实际支付。支付流程完毕后,应按日期打印出网上银行支付清单,由审核人不定期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在财务处实行总账分类控制,明细账在资产管理处管理登记,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对清理、报废、盘亏的固定资产,必须经相关部门汇签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 采购与付款

第十八条  加强学校采购与付款环节的内部监控,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

第十九条   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的岗位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其内容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制定与审计;

    (四)采购与验收;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的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二十一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的确定,供应商的选择,验收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固定资产登记、购货合同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四章 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  加强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分离、制约和监督。工程项目不相容业务包括: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二)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三)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四)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要求。授权人不能超越审批权限。

第二十七条  组织工程、技术、财会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任何个人不能单独决策工程项目和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概算控制制度,对概算的编制、审核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概算的科学、合理。

第二十九条  监督工程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动等业务的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建立严格的竣工决算控制,对竣工清理、决算、审计、验收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的真实、完整、及时。

第三十一条  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第三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财务部门及时登记学校固定资产,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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