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现金管理办法

201510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9-01-0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现金开支范围,堵塞管理漏洞,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试行。

第二条  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并考虑安全因素,财务处现金库存限额每天不能超过2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下班之前及时存入银行。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在支付现金时一次不得超过2千元,超过2千元(包括2千元)的单位往来,应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结算。

第四条  各部门在办理往来业务中,由个人暂时垫付的现金,单笔最大限额不能超过2千元。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收取的现金必须全额及时上交财务处入账,未经财务处同意擅自滞留现金超过三个月者,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六条  对特殊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应事前向财务处申述理由,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在上交余款时,财务处应对“坐支”现金的原始凭据逐项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再做收款处理。

第七条    出纳员应尽职尽责,做到日清月结,因不慎丢失现金,由个人负责赔偿。

第八条  采购人员的备用金,每人控制在5千元以内,年终决算前将备用金返还财务处,次年经领导批准后另行借款。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 吉林省税务局 | 吉林省教育厅 | 吉林省财政厅 | 长春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