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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人文学院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16 10:00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调动院(系)积极性,增加院(系)活力,保障学校事业有序发展,学校决定,对在规定期限内足额完成学费收缴任务的院(系)实施奖励,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每年930日之前足额缴齐学费的院(系),可按学费收缴总额的1%提取奖励基金,独立核算,由院(系)自主支配管理。资金结余转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第三条 从奖励基金中发放的酬金、补贴及各种福利须计入当月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奖励基金开支使用范围

(一)活跃院(系)文化生活,组织教工、学生参加文体娱乐及旅游活动的各项费用。

(二)各种必要的招待、节日宴请及联谊活动所需费用。

(三)奖励在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员工所需费用。

(四)发放各项补贴、补助、酬金及其他福利事项所需费用。

(五)改善院(系)办学条件,增加教学业务投入,弥补单位预算超支。

(六)添置各项仪器设备,加强专业硬件建设。

(七)资助特困学生,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

(八)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学习,除学校正常开支外,单位给予的资助或补贴。

(九)因院(系)疏于管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除学校支付相关费用外,应由院(系)承担的部分费用。

第五条 报销程序按《长春人文学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