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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人文学院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16 09:59 点击数:

第一条 发票、收据是经济活动和会计报销的重要原始凭证,对于强化财务监督,堵塞漏洞,严格财经纪律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发票、收据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发票、收据的管理统一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财务处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发生人员岗位调整变动时,涉及发票、收据的业务,要办理详细交接手续。

第三条 财务处应建立各类发票、收据的收、发、退、废台账,随时记录结余数量。发票、收据的保管要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万无一失。

第四条 管理台账要有详细的收发日期、数量、用途、编号起止数、领用人签字,对发出的发票、收据要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及时清理,及时收回存根。对发出的发票、收据,原则上不能跨年使用,对可疑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向领导做出报告。

第五条 对发票、收据的使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用途使用,不得随意相互串用。

第六条 财务处在处理报账业务时,一律不允许用白条代替正式发票,对发票所填内容项目不全,印章不清的发票,财务处有权拒绝报账。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不得擅自印制、采购收据,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八条 对作废的收据应原样保管,并附在本册收据内,收据编号要连续,不许留有空号,不许做撕毁处理。对收回的收据存根,要复查其使用用途是否合理,有无缺号、少页。

第九条 年终前,收据保管人员要对收据做一次全面清理,对所出现问题要说明原因,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十条 对用完收回的收据存根,可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保管五年以上,超过保管期的,在做销毁处理前,必须进行逐册登记编号,并附有详细的文字报告进行存档。经有关领导同意签批意见后,方可做销毁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