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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人文学院关于加强学校收费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4-01-16 09:58 点击数:

第一条 加强和完善学校收费制度建设,是促进学校未来发展、保障学校教学正常运转的前提和重要举措。根据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加强收费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要求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社会力量办学的特点,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严格依据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学年向学生收取。

第三条 学校的收费管理部门为财务处。新生入学报到交费由财务处统一负责组织。各院系要做好积极配合,并根据财务部门出据的收费证明给予报到注册。

第四条 退学学生发生退费的,按《长春人文学院学费、宿费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财务处统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收缴后的学费、宿费均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纳入学校收入预算,不得坐收坐支。

经学校批准占用学校条件创收的,必须严格进行成本核算。凡由学校统一垫付的费用要如数返回学校,财务处将做冲减学校经费开支处理。

学校开展的各种服务性项目收费必须集中上缴到财务处,纳入学校收入预算进行统一核算。不许坐收坐支,更不得私设小金库。

各种捐赠、赞助是学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由财务处纳入收入管理,不得账外设账。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