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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人文学院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1-16 09:49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办学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规定,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学校的教学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科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系统的财务规章规定,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全面监督。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校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的后勤、科技开发、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原则上不单独设置机构和开设账户,如特殊需要设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需接受学校财务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学校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必须每年接受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划。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可在出上一年度的财务分析报告后,开始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是:学校预算可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任务与财力,以及相关的定员定额和增减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不能编制没有资金来源的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是:学校预算先由财务处根据各部、处收支计划,在分析、整理基础上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审批、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预算的调整:经学校批准的预算,不得随意改动。对难以预测的预算外开支,一律由校长机动经费进行调剂,对无预算、无资金来源的开支项目,原则上不予追加和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必须经董事会审批,方可追加调整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有偿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 学校的事业收入是学校办学的主渠道。包括:

教学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相关的教学收入。        

科研收入。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得的收入。包括: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财政补助收入。即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划拨的各项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支出包括

事业支出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研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指学校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技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学校后勤保障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支出,包括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金、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支出。

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财政补助支出。

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加强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原则上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定所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学校自身办学特点自定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该单独反映。其结余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剩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剩余部分作为学校办学积累。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存储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要建立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盈、亏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达到规定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十五类:房屋和建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应当按月分类计提折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学校的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仪器设备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程度及时处理,调整账目。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由资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交税金、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四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第三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规定,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应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控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