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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人文学院创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16 18:16 点击数:

第一条 总则

(一)为加大教育事业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开展有偿服务,加快学校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有偿服务和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和冲击正常教学、科研,不得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创收活动必须按学校规定有序进行,要兼顾学校、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要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通过创收获得的收入,是学校增加财力补充事业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 创收项目的确定

(一)利用学校资源进行学历扩充、学历提升辅导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的收入。

(二)资格证书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其他各类考试、培训、辅导等办班性质的项目收入。

(三)利用学校演播厅、报告厅、教室、语音室、计算机房、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会议室、运动场地等有偿使用收入。

(四)为学生提供的自习间等服务性收入。

(五)经学校确定的其他创收项目的收入。

第三条 创收利益分配

(一)各院(系)校内独立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含旁听、代培项目)、辅导班等,使用学校资源,利用学校教室、语音室、机房、实验室、仪器设备等,按毛收入总额(合作项目指我方应得部分)的20%上缴学校,80%归院(系)。

(二)各院(系)不使用学校设备,但用本校名义在校外独立举办各类培训班、辅导班等获得收入,10%归学校、90%归院(系)。

(三)在校内举办的各类等级考试、培训等收入,留学服务收入,对外汉语培训班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依据项目决算结果,继续教育学院按净收益的15%,其他单位按净收益的10%返给单位,作为单位奖励,自主支配。

(四)学校鼓励教职工为学校积极引进各类创收项目,并给予适当奖励,奖励从项目所属单位的奖励中支出。

第四条 创收项目管理

(一)所有创收项目的核算统一纳入财务处集中管理,创收单位的负责人,作为该创收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要问责并直接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二)从发文之日起,各院(系)新增创收项目要充分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填写“创收项目立项申请表”,报经学校领导审定后,将批准的立项申请表交财务处备案,财务处以此作为核算依据。

(三)与外单位合作项目,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签订合作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利益分配和结算方式,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凡以利润形式上交财务处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进行成本核算,奖励基数以财务处年终决算数据为准。

(五)院()创收分成所得,扣除成本、税金后的结余,可用于各种必要的招待、节日宴请、联谊活动,发放各项补贴、补助、酬金及其他福利事项等支出。各项支出的报销审批程序参照《长春人文学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六)院(系)与行政机关单位联合创收的净收入,双方利益分配由立项单位自主确定,报主管校长审批,学校不作硬性规定。

第五条 附则

(一)各单位收取的罚金、押金不得列入创收项目。

(二)增收节支,开源节流,降低消耗也是开辟财源、增加学校财力的重要渠道,应予以奖励。但在财务核算和管理当中,无法将该节约金额纳入学校预算具体核算,是一个相对节约数据。因此,该项奖励应另作安排,另制定办法,不能作为直接创收在管理办法中执行。

(三)未立项的创收按私设小金库进行处罚,视为违纪违规,并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

(四)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