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各单位要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三条 外事部门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借款。
第四条 出国人员往返交通费:
(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交通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外事、财务部门、校领导批准。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通讯、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标准参照附表《长春人文学院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暂行)》。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
(一)董事长和校长按实际开支住宿费实报实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第七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却有必要赠送礼品或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并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各单位可在财务处网页下载),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按报销审批程序管理办法经相关领导签字后予以报销。
第九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国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予以退赔。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长春人文学院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