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做好我校艺术加试的各项工作,调动各学院招生的积极性,艺术加试报名费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经费包干使用,具体办法如下。
第二条 报名费为每生200元。
第三条 艺术类各系加试报名费由学校统一组织,统一收缴,统一核算,其中:学校40%,学院60%,学院部分包干使用,具体使用办法、范围参照《长春人文学院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报名费包干的,学校不再承担学院有关招生及艺术加试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及加试相关的公共费用。
第六条 专业加试报名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招生包干经费由院系负责人负责审批,自主支配。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