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立学院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28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内有关高校: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立学院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立学院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二○○七年六月七日)
为进一步加强独立学院收费管理,规范独立学院收费行为,按照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现就我省独立学院收费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独立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独立学院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
(一)学费。独立学院的学费标准按照年生均培养成本测算,其各类专业按照普通高校专业类别划分,具体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一般专业类本科7500元-11000元,专科(高职)5500元-10000元;工商管理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本科8000元-11500元,专科(高职)6000元-10500元;土建类、化工与制药类专业本科8500元-12000元,专科(高职)6500元-11000元;法学类、经济学类、体育学类、机械类、仪器仪表类、生物科学类本科9000元-12500元,专科(高职)7000元-11500元;电气信息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本科10000元-13500元,专科(高职)7500元-12000元;医学门类(含动物医学)、外国语言文学类本科11000元-14000元,专科(高职)8000元-12500元;艺术类、新闻传播类本科12500元-16000元,专科(高职)8500元-15000元,其中动画、数字媒体专业本科15000元-18000元,专科(高职)11000元-17000元,美术、设计类专业本科11500-15000元,专科(高职)8300元-14000元。国际经济与贸易等国际交流办学涉外专业学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幅度不得超过10%。
各学校可从实际出发,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学费标准,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独立学院经省教育厅批准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的,根据需要可以改按学分制收费。学分收费标准按照现行学年收费标准折算,具体折算方法为:学分收费标准=学年收费标准×正常学习年限/达到毕业条件所规定的总学分。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具体规定,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确定实行学分制专业的总学分、每一门课程的学分和学分学费标准,报省教育厅批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经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所选课程考试未及格的学生,要免费提供一次补考机会。学生经补考后仍然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学校应按不高于该门课程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二)住宿费。学生住宿条件符合学校公寓标准的,生均建筑面积达到10平方米,每室居住不超过4人,每平方米年收费120元;生均建筑面积达到8-10平方米(含8平方米,不含1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收费110元;生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不含8平方米),每平方米年收费100元。住宿费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
学生住宿条件未达到学校公寓标准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80%的比例收取。
公寓建筑标准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发〔2001〕12号)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公寓建设可采用通廊式或单元式。建筑层高一般应掌握在3米-3. 2米之间;寝室设封闭晒衣阳台或集中封闭晒衣间;厕所、浴室、盥洗室仍为公用,不进居室;电视、电话原则上也不进居室,可在本楼的公共活动场所集中安排。
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预收。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三)考试费。独立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各类考试,可以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独立学院专科学生参加专升本升学考试,每生每次收费150元;艺术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每生每次收费200元。独立学院组织大学英语四、六级和实用外语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及其他教育考试,其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普通高校现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规范独立学院服务(代收)性收费管理
独立学院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独立学院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一)服务性收费。
独立学院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独立学院向校外人员提供的服务,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见附件1)
独立学院以学院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收费,由学校按照双方协议以及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标准,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独立学院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代收费。
独立学院为学生提供的教材、运动服、军训服和实验实习服等,要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并按照确定的采购折后价格提供给学生,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提前预收的费用,要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学生体格检查收费,由校内医院自行组织体检的,入学体检收费每人次不得超过55元,在学期间常规体检收费每人次不得超过16元。委托校外医疗机构代行体检的,按照医疗部门的相关收费标准收取,学校不得从中获利。体检项目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漏检、少检、多检。(独立学院代收费项目见附件2,体检项目见附件3)
三、建立完善资助贫困生政策体系
独立学院要积极开展扶贫助学工作,建立并完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政策体系。学校要建立奖、助学金制度,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广辟勤工助学岗位,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用劳动所得解决经济困难;要结合实际情况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要建立贫困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确保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强化收费资金管理
各独立学院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加大收费公开、公示力度。任何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要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准购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要到税务部门领购相应的税务发票。独立学院收取的各项资金,全部用于学校的各项办学支出,确保学校事业发展,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五、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治理乱收费
各独立学院要认真清理、规范本单位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杜绝乱收费行为。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定期对独立学院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乱收费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上规定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新生中执行,试行1年。在校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