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费范围
学校每学年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二、退费标准
学生因故退学或其他原因中止、终止学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住宿费。就学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三、审批程序
1.已交费但未报到的新生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凭财务处出具的收费依据,填写《长春人文学院学生放弃入学资格申请书》和《长春人文学院退学审批表》,在院(系)办理初审。
2.提出退学申请(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终止学业)的学生,凭财务处出具的收费收据,填写《长春人文学院退学申请书》(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终止学业)和《长春人文学院退费审批表》在院(系)办理初审。
3.申请退费的学生经初审后,由学生处、财务处办理审核,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予以退款。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财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初审一校:丁爽
复审二校:王涵
终审三校:邹谦